日,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收到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转来投诉信访件,反映外里村陇加屯采石场存在无证开采加工、噪声、粉尘等相关环境问题的问题。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
当事人于2025年1月24日在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利用广西凤山县众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旧场地于2024年8—9月开始建设,目前正在拆除凤山县众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旧生产线。截至检查当日已建成的项目有:已经建设安装了一套制砂机,一套单层摇筛机,安装了一套变压器,购置2台破石机,建好了石场挡墙,做好了2个蓄水池总容量1300立方米,新建公司内一条道路(蔡家岩板公路坎脚)等。目前正在建设的内容有:一是用破石机对部分场区进行平整,并将平整的石料拿到摇筛机等设备进行调试;二是正在拆除凤山县众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旧生产线,并已请广西越鑫坤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做好石场设计,新生产线正在建设中。污染防治措施目前仅在破碎入口加装喷淋装置,工棚及其他除尘装置尚未建设好,未全面做好防尘措施,环评手续正在委托第三方办理。当事人在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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